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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律师专项打击

2019-11-02

 


主办调查员:任何伟/陆加盛/张敏超

      处理结果:法律服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导读】随着私家车等机动车辆的大幅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直线上升。对于普通市民来说,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一旦摊上交通事故绝对是件麻烦事,它涉及医疗检查、治疗、伤情认定、保险理赔等一系列事情。由于广大市民对事故处理相关环节不熟悉不了解,给一些“黑律师” 有了可乘之机,他们纷纷主动插手接活,为了牟取不法之利坑骗市民,甚至伪造证据损坏司法公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黑律师”几乎无孔不入,并有大量信息源得知当事人的联系方法,不仅如此,不少当事人还在医院治疗或在事故部门处理时,“黑律师”已经介入,一口的专业术语加上信誓旦旦,很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


●       简要案情


       针对上述情况,我司肇庆项目组与某保险公司肇庆市分公司联手,对2014至2016年的确定或疑似律师(中介人员)买断人伤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在通过筛选比对后,最终锁定了以下人员:

      1、广东XX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法律公司”)

 

公司名称:广东XX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序号

人员姓名

性别

备注

1

林X桃

法人代表

2

陈X婵

 

3

林X娣

 

4

伍X辉

 

5

陈X珠

 

6

蔡X

 

信息来源:日常统计


     

      XX法律公司部分员工长期在医院派发卡片,在被伤者委托后先期进行证据链的组合,如果证据链不充足则通过多种手段(包括伪造、变造证据) 提高证据链的逻辑性。但由于建立时间较短,人员业务能力较低,因此多数证据链的巩固性不强,这往往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取证的突破口。


     2、广东


     XX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XX鉴定”)

      XX法律公司取得伤者委托后便将部分案件委托明镜鉴定进行伤残鉴定,就目前所掌握的部分材料显示,该鉴定所鉴定结果偏离度较高,存在评残虚高的情况。


     3、广东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XX律所”)


      XX律所是XX公司背后的律师事务所,该律所共有四名律师,注册地点在肇庆市端州区。而XX法律公司地址在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其日常负责派出中介前往医院派发卡片并定期跟踪,在换取伤者信任后,通过评残、部分资料造假等手段,向保险公司索取高额理赔金。



三者关系如下:

 

.


            案情调查


       掌握了上述线索,由我司副总经理、大案组总经理挂帅,成立人伤项目专项打击组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专案小组对涉及上述相关机构代理的诉讼案件、调解案件进行分析, 通过比对伤者的评残等级、人伤理赔时提供的索赔资料的逻辑性锁定其中的6个案件进行固定证据固定。经过对伤者所在村委、工作单位、伤者本人、被保险人及驾驶员进行取证及做思想工作,获得以下证据:

(1) X法律公司利用低于保险理赔款买断案件,拿取伤者名下银行卡, 所有的伤者均不清楚案件是以诉讼的方式进行索赔,也不知晓具体的案件赔偿金额;所有涉及的案件均未见过律师,未签署过任何授权委托材料;


      (3) 其中3起案件的工作及居住证明情况,伤者均不知情,是代理人制作的虚假材料。

      在做完前期走访和摸查工作后,专案组做通伤者的工作,协同伤者到肇庆市司法局、公安局、律师行业协会进行实名举报。


● 

        案件结果

 (一)XX律所及涉案律师的处理结果

 

肇庆市司法局及肇庆市律师协会在收取我司的举报材料后,经过专案组与肇庆市司法局长达一年的调查取证,取证期间XX律师事务所进行更名。肇庆市司法局于2018年11月20日出具了“关于某保险公司肇庆分公司投诉原广东XX律师事务所许X春案件的答复”(编号:肇司律诉【2018】5号)的复函,复函系针对我司提起的上述六项举报投诉的内容进行一对一的答复,在根据其调查经过认定以下几个事实:

①经调查许某春律师通过xx法律公司同多名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签订委托书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并不直接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 务的行为,但原广东XX律师事务所存在违规接受委托的行为;

②经调查许某春作为代理律师在收取律师服务费后未交付所在律师事务所,存在私自收费的行为,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③关于原广东XX律师事务所涉嫌存在违法接收委托和违法收费行为方面,经调查原广东XX律师事务所存在明知委托人不具备签订委托合同资格的情况下签订委托合同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收取何X生、严X荣案件的律师服务费后只开具收据而没有开具合法票据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最后肇庆市司法局就上述调查内容及结论, 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司罚决【2018】2号、肇司罚决【2018】3号),处罚内容如下:

       ①对许X春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私自收取费用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许迎春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②对原广东XX律师事务所存在明知委托人不具备签订委托合同资格的情况下签订委托合同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收取何X生、严X荣案件的律师服务费后只开具收据而没有开具合法票据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广东XX律师事务所(原广东XX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许X武警告的行政处罚。

      ③许X春律师和原广东XX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违规行为涉及需要进行行业处分的转交肇庆市律协处理。


      关于我司有关伍X辉、陈X军和陈X婵的投诉内容转有关部门处理。





(二)XX法律公司的处理结果

 

XX法律公司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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