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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人伤农转非案件

2019-11-02

 

        主办调查员:刘博/任何伟 处理结果:按农村标准赔付减损金额:31万


        【基本案情】

        2015年08月25日17时41分许,刘某某驾驶粤X/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因 操作不慎与周某某驾驶的粤J/XXXXX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粤J/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客魏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粤X/XXXXX号车驾驶员刘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伤者魏某某出院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情达到五级伤残,并委托黄某律师起诉保险公 司,诉请金额达到50 余万元。由于魏某某属于农村户口,为主张自己生活居住在城镇,魏某某提供了一份在鹤山市址山镇云东村某山村 28 号居住的居住证明和一份武汉市某服装有限公司的工作证明。


        【案件疑点】


        1、由于本案涉案金额巨大,保险公司将本案委托我司跟进,对伤者魏某某提供的工作居住证明做进一步核实。接到该案后,我司高度重视,并召集相关调查人员开展案情分析研讨会,发现本案存在诸多疑点:1、伤者提供的工作居住证明内容与保险公司的住院探视表上的工作居住内容不一致。


        2、伤者证明自己工作情况时只提供了一个工作证明,未提供合同、社保、银行流水、工资条等佐证,工作情况有疑问。


        【案件调查】


        通过对案情的精准分析,调查员认为本案伤者提供的工作居住证明材料存在虚假的可能性极大。调查员与相关人员及单位进行调查取证,足迹遍布广东顺德、江门,湖北崇阳县、武汉市,最终查实本案伤者魏某某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在鹤山市鹤城镇及址山镇从事性服务行业,具体从业时间不详,无固定居所及稳定收入,也并未在武汉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工作及居住过。为了防止产生诉讼风险,调查员要求相关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捺印, 并对询问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要求诉讼工作证明出具公司出具反证, 声明原出具给伤者的证明作废。

        调查员将取得的证据反馈给保险公司,并在开庭时提交给法院, 最终法院依据调查员取得证据,认定原告魏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且有稳定收入,最终以农村标准对其相关赔偿项目进行了判决。


        【案件结论】


        本案最终法院采信我司调查结论,以农村标准对诉请相关赔偿项目进行了判决,直接为保险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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