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人伤农转非案件
2019-11-02
主办调查员:刘博/任何伟 处理结果:按农村标准赔付减损金额:31万
【基本案情】
2015年08月25日17时41分许,刘某某驾驶粤X/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因 操作不慎与周某某驾驶的粤J/XXXXX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粤J/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客魏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粤X/XXXXX号车驾驶员刘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伤者魏某某出院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情达到五级伤残,并委托黄某律师起诉保险公 司,诉请金额达到50 余万元。由于魏某某属于农村户口,为主张自己生活居住在城镇,魏某某提供了一份在鹤山市址山镇云东村某山村 28 号居住的居住证明和一份武汉市某服装有限公司的工作证明。
2、伤者证明自己工作情况时只提供了一个工作证明,未提供合同、社保、银行流水、工资条等佐证,工作情况有疑问。
调查员将取得的证据反馈给保险公司,并在开庭时提交给法院, 最终法院依据调查员取得证据,认定原告魏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且有稳定收入,最终以农村标准对其相关赔偿项目进行了判决。
本案最终法院采信我司调查结论,以农村标准对诉请相关赔偿项目进行了判决,直接为保险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