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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车险人伤案件

2019-11-02

 

        主办调查员:张敏超/邱晓峰 处理结果:销案 减损金额:40 万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02日14时许,韶关市乳源县某采石场员工潘某某在采石场范围内被曾某某驾驶的铲车意外碾压,造成潘某某受伤,被送至乳源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5时许死亡。乳源县人民医院就潘某某死亡情况出具了《疾病诊断书》,诊断证明潘民将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和胸部外伤。


        【案件疑点】


        由于本案涉案金额巨大,怀疑案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遂将本案委托我司跟进。接到该案后,我司高度重视,并召集相关调查人员开展案情分析研讨会,发现本案存在疑点:事故当事铲车驾驶员与本案死者系翁婿关系,且并非第一现场报案,死者无尸检报告,不排除他杀可能。


        【调查经过】


        带着以上疑问,调查员通过前往事故现场(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铲车驾驶员老家(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以及死者老家(广西省武宜县) 进行相关走访,梳理案件,初步断定事故真实发生,但不能排除事故发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调查员再次前往事故现场,向该石场责任人以及事故当时铲车司机曾某某询问相关情况,在调查员再三询问下,曾某某表示事故实际时间系10月02日14时许,潘某某实际系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而并非笔录和此前所诉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本次事故,调查员确定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

        最终石场责任人表示本案为意外事故,事故实际系发生在上下班途中, 而并非此前所诉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本次事故,并承认该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同时同意自愿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经济损失。


        【调查结果】


        1、本次事故系真实发生,当地派出所已对死者身份及死因展开调查, 排除死者死亡系他杀和自杀的因素;

        2、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但并非保险责任事故,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2009 款)》相关条款之约定:“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承认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并就本次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作销案处理。我司直接为保险公司挽回经济损失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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