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车险人伤案件
2019-11-02
2016年10月02日14时许,韶关市乳源县某采石场员工潘某某在采石场范围内被曾某某驾驶的铲车意外碾压,造成潘某某受伤,被送至乳源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5时许死亡。乳源县人民医院就潘某某死亡情况出具了《疾病诊断书》,诊断证明潘民将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和胸部外伤。
由于本案涉案金额巨大,怀疑案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遂将本案委托我司跟进。接到该案后,我司高度重视,并召集相关调查人员开展案情分析研讨会,发现本案存在疑点:事故当事铲车驾驶员与本案死者系翁婿关系,且并非第一现场报案,死者无尸检报告,不排除他杀可能。
最终石场责任人表示本案为意外事故,事故实际系发生在上下班途中, 而并非此前所诉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本次事故,并承认该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同时同意自愿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经济损失。
2、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但并非保险责任事故,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2009 款)》相关条款之约定:“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承认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并就本次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作销案处理。我司直接为保险公司挽回经济损失40万元。